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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賃條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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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賃條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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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賃條約
車輛租賃契約
出租人
(
以下簡稱甲方
)
依本約正面及背面所載全部
(
包括印刷及手寫
)
之條款及條件,經簽約前與承租人
(
以下簡稱乙方
)
逐條說明契約內容審閱完成,將正面所指定之車輛附件租與乙方使用,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。
第一條
本人已年滿20歲;如未滿20歲,已得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示同意書。
第二條
車輛及隨車附件之所有權歸屬甲方,本合約僅係將該車輛及隨車附件租與乙方使用,乙方並不取得其他
任何權利。在租賃期間內,乙方並非甲方任何目的之代理人,有關單車之任何零件或附件之修護及更
換,需經甲方事前核淮。乙方於租賃期間內應依本合約給付甲方全部之租金與相關費用。如乙方為兩人
或以上時,應負連帶給付責任。甲方不另收取保證金或擔保品。
第三條
乙方及甲方己一併檢驗車輛,乙方同意該租用之車輛、安全配備與隨車附件齊全,具有良好之性能及狀
況,並同意負擔於租賃期間內正常的愛護使用。如有違反本約定導致租賃車輛故障者,應負擔損害賠償
責任。
第四條 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,還車時間逾期一小時以上者,每一小時按
每週租金十分之一計算收 費,逾
期六小時以上者,以一日之租金計算收
費。但因車輛本身機件故障,致乙方不能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
者,不在
此限。
第五條
租賃期間乙方應自行駕駛,非經甲方事先同意並登記於本合約不得交
由他人駕駛,從運輸業行為或充作
教練車等用途;並不得載送違禁品。
危險品、不潔或易於污損車輛之物品及不適宜隨車之動物等。違反
前兩
項約定,甲方得終止租賃契約,並即時數收回車輛,如另有損害,並得
向乙方請求賠償。
第六條
該車輛不得使用於下情況
(
一
)
為收取明示或默示之報酬而攬載乘客或貨物。
(
二
)
用以推動或拖曳任何車輛或物體。
(
三
)
供競賽或其他試驗性目的。
(
四
)
為任何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或其他違法目的之使用。
(
五
)
服用麻醉或迷幻藥物或酒醉駕車。
(
六
)
以詐期或委虛偽陳述之方法向甲方取得車輛。
第七條
本車輛發生擦撞、毀損、翻覆、失竊或其他肇事等意外事故時,乙方應
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以原廠修護
處理,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生之
拖車費、修理費及第十條後段規定車輛修理期間之租金,應由乙
方負擔。
第八條 乙方應儘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本車輛,禁止出賣,設質抵押,讓與擔保、典當車輛等行為。
第九條 該車輛乙方使用車輛時,造成第三人死亡,身體傷害。若因乙方過失其
應負責賠償損失(財損、精神工作等損失),由乙方自負擔,與甲方無涉。
本車輛短零租車租金尚不包含:
(
一)車:若有碰撞,甲方同意乙方賠償金額以市價賠償之。
第十條 甲方應擔保租賃期間內本車輛合於約定使用狀態,如違反,雙方得依物
之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相關法律規定辦理。
第十一條 乙欲續租本車輛時,應在甲方營業時間(08:00~17:00)內事先聯繫並取得
甲方之同意,始為有效。
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尋找路面安全,交通不繁忙的地點騎乘並注意自身安全。
乙方須承擔意外保險責任,不論任何原因,甲方所負責任,不超過退
還已付租金。
第十三條 本契約如有未訂事宜,且依相關法令,習慣及誠信原則公解決之。
第十四條 甲方對乙方(準備2張有照證件)留存之個人資料依電腦負有保密義
務,經乙方書面同意,甲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,
並應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保護個人資料。
第十五條 本契約一式二份,由甲、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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